山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指承担我校专业实习实训活动的校直属研究所(中心)、试验站和开展校地、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平台。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各院(部)根据人才培养实际,本着产学研协同创新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
第四条 学校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统一管理体制。教务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规划与宏观协调,各院(部)具体负责其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要求,场所与设施能满足教学需要;
(二)有明确的实习内容和目的,能满足相关专业或课程实习教学要求;
(三)具备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及资源生态等方面具有区域特点或行业代表性,有较为先进的技术、完善的管理、良好的效益。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一)院(部)申请。院(部)依据建设原则和标准,先期进行考察论证,对符合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写出考察论证报告和建设申请并提交教务部。
(二)学校考察。教务部根据院(部)提出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写出考察和评估意见建议并提交学校。
(三)实施建设。学校根据教务部提交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考察和评估意见建议进行审批,批准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后,相关院(部)与实践教学基地的依托单位进一步协商双方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具体的事宜,签署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协议要明确双方合作目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目标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等内容。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部、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相关院(部)各执一份。协议期满,根据双方的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
第八条 实践教学合作基础较好且已接收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的基地,经双方协商,可申请挂 “山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 标牌,标牌内容、规格及用材由学校统一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山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名称。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着眼长远发展,打造发展平台,在项目、资金、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综合考虑,统筹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紧密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院(部)和专业可根据实践教学需要,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习实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要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院(部)审查通过,教务部和组织人事部备案,相关院(部)聘任。
第十三条 校外指导教师的聘期要根据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的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原则上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要根据学期实践教学工作计划,做好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的编写等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教学,指导学生通过实习实训掌握实践技能,进行职业道德、科学精神和安全管理教育,负责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承担合作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的,合作单位付给学生报酬,计酬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院(部)要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实训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下达院(部)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要用于投入基地学生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建设,以保障教学实习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学校要适时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依托单位的条件不能继续满足基地建立基本条件的,及时予以撤销。对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院(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院(部)实际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