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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9:5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与高水平大学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加强对外交流,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学校本科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选拔优秀本科生到合作高校(以下简称:交流学校)进行交流学习。为保障学生交流学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赴交流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为1学年。交流生原则上限于学校全日制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专业须与其在我校所学专业一致或为同一专业类。

第二章  学生选拔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平时表现突出,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且专业排名为前10%;

(三)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教务部发布选派交流生的相关工作要求;

(二)学生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表,并附个人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选派条件等额择优确定申请交流生的名单,并报送教务部;

(四)教务部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选派学生名单后报送各交流学校,经交流学校确认后,教务部将确定的交流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其课程设置;各学院应指定教师负责交流生的学业指导。

 第七条  交流生每学期(学年)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我校相应学期(学年)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并鼓励交流生多修读课程学分。

 第八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其内容、学时、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时,可直接认定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并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不完全相同但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基本相同时,经学生所属学院认定、签署意见后,可按我校相关课程记载相应的学分和成绩。对于交流学校修读课程名称和内容在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均无对应课程,经学院认定确实可归属为专业课程的,按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认定,其他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通识课程),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按交流学校的标准直接记载。对于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内容、学时、学分与我校已修读的课程相同时,不再认定学分和转换成绩,也不重复记载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十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变化而导致学生未能如期修读的核心课,须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补修。

第四章  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由交流学校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课程认定、成绩与学分转换。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课程认定、成绩与学分转换工作由所属学院完成,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应按照该学生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已修读的课程,并指导交流生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经过课程认定后,学院确认免修或需补修的我校课程,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交流生课程免修及补修方案》。学生交流成绩单原件、课程认定、成绩与学分转换、课程免修及补修形成的材料报教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直接记载;如交流学校有其他记分形式,则根据交流学校和我校的成绩记载与转换标准做相应转换。

 第十四条  若交流学校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办理。

(一)交流学习课程学分高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按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数认定,高出部分不再用作其他课程学分的互换、认定。

(二)交流学习课程学分低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可把交流学习的多门教学内容相近课程折合为一门课程进行学分互换和认定,以满足我校该门课程的学分数要求。

(三)双方学校课程体系不同,交流学习课程无法对应转换为我校课程的,其学分学时按交流学校标准直接记载。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经教务部审定后方可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或用于各种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交流生所属学院应指定辅导员负责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指导,交流生应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不再向我校交纳学费、住宿费,须向交流学校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生活费、往返路费等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交流生应转移党团组织关系,我校有关部门(党团组织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开具党团组织介绍信等。

 第十九条  交流学习期间,我校继续发放交流生在我校享有的各类奖助学金。我校有各类奖助学金申请项目时,交流生仍然享有与我校其他在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条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的医疗保险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因病治疗或其他意外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学生本人自费垫付,后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报销;有关保险赔付返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所属学院暂时停订交流生的教材,各学院应根据交流生离校与返校时间,在教材征订时及时减少或增加数量,交流生所在班的班委在教材领取中也应按班级实际人数领取。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仍保留交流生的学籍,交流生须遵守双方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交流生在交流学习离开我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交流学习结束在我校新学期开学时办理返校手续,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若出现主动退出、因病无法继续交流学习等情况,须由学生或交流学校与我校教务部联系,协商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