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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一四年十二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9日 00:33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

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本细则从2015年起执行